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式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社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002014007004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
事项简述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需延长申报时限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职工受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属于管辖范围和受理时限、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条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属于本机关管辖、在法定受理时限内的,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 1.单位办事时,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办事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他人代办的,还要提供代办人与受伤职工关系证明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2)《事故伤害报告表》。
(3)《工伤认定申请表》。
(4)《申报认定工伤审批表》。
(5)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工伤认定申请书》(个人手写)。
(7)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门诊、住院病历,受伤部位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受伤职工及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材料。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服务渠道 单位申报:登录张家口市人社局网站申报,通过张家口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申报,下载张家口人社APP申报。个人申报和按建筑项目参保申报:“线下”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办事机构及地点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60-1四楼
咨询查询途径 咨询电话:0313-2180275,查询网址:https://rsj.zjk.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人社行风热线电话0313-12333;市县两级人社政务服务大厅“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信箱”;人社局官网“急难愁盼直通车”;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投诉监督电话0313-2010278;市人社局机关纪委投诉举报电话0313-2014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