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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鼓励高层次人才驻园创新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4-01-08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分享:

体裁分类:市政府部门文件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搭建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创新创业的良好平台,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驻张家口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高创园)创新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张发〔201711号),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引进人才标准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在海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入园单位全职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在园内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或在园内企业中占股10%以上的创新创业人才, 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者,或在入园单位年薪超过本地社平工资4倍以上者。对于能为园区企业或地方税收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也可不受学历或有关规定条件的限制。具体分为创新和创业两大类型。创新人才是指在入园单位从事技术研发或生产的人才;创业人才是指在园区创办企业的法人或股东。人才引进方式区分为刚性和柔性两种方式高层次人才,经高创园人才评审委员会依据《张家口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人才等级评定办法》认定,分为杰出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和重点人才(C类)三个层次。

二、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定位

绿色生态、环保科技、高新技术、冰雪产业、健康养生类、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服务或为以上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人才团队

三、单位入园的条件

原则上入园单位注册且税收缴纳在张家口本地,产业符合园区定位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人才创业的单位

1.带技术、项目、资金,并由C类以上人才担任法人代表的单位;

2.人才团队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占股10%以上B类以上人才,并带技术、项目、资金的单位;

3.具有海外留学经历,且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归国人员创业,并带技术、项目、资金的单位(海创园对象);

(二)人才创新的单位

4.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B类以上人才,并带技术、项目、资金的单位;

5.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博士,并带技术、项目、资金的单位;

6.本地企业家与异地符合B类以上人才(或博士)及团队合作,开展与合作前本地企业不同的研发项目,并新注册独立法人的单位;

7.异地来张设立新的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实施自主知识产权或科研成果转化的单位;

8.其它经评审认为可入园的单位。

四、驻园期限

单位驻园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孵化期满,而孵化失败的单位予以退园;对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标准,但达到育成标准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延长驻园孵化时间,续期不得超过2年,总驻园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延长孵化期内仍达不到毕业标准予以退园;对孵化期及延长孵化期内达到毕业标准的,在没有轮候申请驻园单位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可以长期驻园;A类人才所在的单位,可以长期驻园;已孵化毕业长期驻园的单位,连续两年达不到毕业标准的予以退园。

五、鼓励政策

(一)支持入园单位的政策

1.科研经费支持。视业绩和贡献情况,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其他人才工程人选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给予100—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对省高端人才、省巨人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给予50—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重点引进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特别是引进国家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专家等为领军人才的团队,经评审认定后,给予500—2000万元科研或项目支持资金。

2.平台建设补助。入园单位新建立院士工作站补助50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再补助10万元;入园单位新建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补助30万元,建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补助20万元。每招收1名博士后入站工作,补助5万元。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省级的给予30万元补助。

3.办公用房补助。入园单位向高创园申请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含 3年)按批准的面积给予房租、采暖费、物业费全额补贴(即免费使用),每个入园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第4年起,一切费用自行负担。

4.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成功实现重大技术转移和重大成果转化的企业,在项目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成果转化补助20万元,用于奖励相关科研人员。

5.就业促进政策。按当年执行的就业促进政策,入高创园的单位,对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6.财政支持、土地支持、投资保障政策按当地规定实施。

7.对引进的杰出人才(A类)及团队或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二)人才服务政策

1.安居扶持政策

根据人才分类情况分别予以实施。引进的国家两院院士、国家人才工程人选、省高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和其他A类人才,免费提供长期使用人才公寓;对驻园单位被高创园评为B类(含B类)以上人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免费提供3年使用期限的人才公寓,需要继续延期使用的,经审核批准可自费使用,并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对与驻园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提供3年使用期的人才公寓,不得延期使用;对企业注册地没有住房的驻园单位法人代表,免费提供3年使用期限的人才公寓,需要继续延期使用的,经审核批准可自费使用,并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对企业注册地没有住房的驻园单位企业高管(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经高创园认定的C类人才,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提供3年使用期的人才公寓,期满可申请延期使用,但总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延长期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2.社会保障政策

医疗政策方面: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确定市第一医院为定点医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对引进的国家两院院士,安排家庭医生,提供一对一服务;对国家人才工程人选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和每年2次健康体检;省高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市级拔尖(优秀)人才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享受每年1次健康体检,并在定点医院优先安排就医。

其他保障政策方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根据高层次人才意愿,协助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配偶就业安置与子女教育安排政策

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对引进的国家两院院士、国家人才工程人选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其子女入学问题,由市、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妥善安排。引进的国家两院院士、国家人才工程人选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配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列入政策性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为其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4.促进人才发展政策

政治荣誉方面,对全市经济社会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十大杰出青年、新长征突击手等。

专业技术荣誉方面,优先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管优秀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省级青年拔尖人才;市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等。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相应或高一等次专业技术资格;海外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评审时可以作为同等专业的依据,申报职称时可参照业绩成果提交,中级以下成果突出的,可不受资历和现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教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结合本人意愿,可向驻地高校推荐聘任为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

5.提供服务政策

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为持卡人提供落户、关系转接、子女入学、社保、住房、医疗等方面快捷办理服务,解除人才后顾之忧。提供一站式或代办式服务。在园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服务大厅,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人事代理、学历认证、职称评审、办理签证、科技项目申报、权益维护、工商税务登记、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科技、发改、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一站式或代办式服务。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创新创业培训指导,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定期举办创业专题讲座,聘请创业导师对其创办企业进行全程创业辅导服务。

(三)支持引进人才政策

鼓励中介引才、以才引才,提高引才精准度,对为高创园引进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个人或中介组织,经认定后,给予10—30万元奖励。

六、附则

分类人才认定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对经规定程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张家口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二)扶持政策涉及的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采取就高享受一次原则。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本市现行政策执行。

(三)高创园政策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在安排市本级年度预算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本扶持政策内容表述凡涉及资金的,结算单位均为人民币。

(五)本扶持政策其他相关政策配套细则另行制发布。

(六)本扶持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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