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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社局2026年“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宣传周”活动(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6-06-02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分享: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为进一步提高每一位参保人的防范欺诈骗保意识,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参保、诚信申领待遇,营造“不敢骗、不想骗、不能骗”的社保基金安全氛围,决定于今年6月份第一周在我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周”活动,现将第一期欺诈骗保案例宣传如下:

案例一: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冒领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邓某于2021年10月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被告人杨某系邓某女婿。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杨某隐瞒邓某死亡的事实,伪造邓某读报的照片等证明材料,提交湖北省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共计冒领养老金12万余元。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已故人员名义,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据此,法院于2025年4月26日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使用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

被告人李某于1976年入职河北省某国企,后被调至该国企在上海市的下属单位,但仍由该国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李某还供职于上海多家公司,并于1997年5月经上海某公司以人才引进方式将户籍迁入上海市。1998年7月,李某以本人出生年月有误为由向上海市公安机关申请修改户籍信息,从而获取新的身份信息。李某在上海工作期间,使用新身份由上海公司为其另行缴纳社会保险金,李某隐瞒了上述事实,因此河北省某国企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年7月,李某向河北省公安机关隐瞒其户籍已迁至上海市并更改身份信息的事实,补办了原户籍地的户口本、身份证,取得了河北省、上海市双重户籍。2012年7月,李某以河北省的户籍身份信息在原单位办理退休,8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60万余元。2017年5月,李某以其在上海的户籍身份信息再次办理退休,6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50万余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三:提供虚假档案资料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案

2021年11月,河南省济源示范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某企业职工张某某于2006年10月提供名为“杨某某”的户籍、招工登记表等虚假档案资料,以“杨某某”的身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并于2019年4月办理退休。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张某某共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4.2万元。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资金已全部追回。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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