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社局2026年“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宣传周”活动(第二期)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为进一步提高每一位参保人的防范欺诈骗保意识,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参保、诚信申领待遇,营造“不敢骗、不想骗、不能骗”的社保基金安全氛围,决定于今年6月份第一周在我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周”活动,现将第二期欺诈骗保案例宣传如下:
案例四:篡改工伤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胡某系某公司办公室文员,主要负责社保缴费申报、工伤申报等工作。该公司员工王某、刘某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8年5月17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胡某在明知王某、刘某未购买社保、不符合工伤待遇申报要求的情况下,为了骗取工伤保险,分别于工伤发生当日为王某、刘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伪造虚假材料,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王某、刘某的受伤时间更改为2017年9月21日、2018年5月18日,从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7479.07元。
该公司因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合计309916.28元,同时该公司将王某、刘某所报销的费用全额退回社保基金。2019年9月10日,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五:伪造工伤材料虚构工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金
2023年3月17日凌晨,永嘉某鞋业公司职工高某在出租房内突发昏迷,后经他人发现送医抢救,在返家途中死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经人介绍结识朱某,二人恶意串通,策划将高某非正常死亡伪造成工伤死亡,并约定事成后由朱某分得工伤保险金总额(103万余元)的10%作为报酬。在朱某的周密策划下,韩某联合高某家属及公司相关人员,通过伪造工作记录、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等手段,虚构高某系工作期间在工作岗位猝死的虚假事实,向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县人社局细致调查,发现申报材料存在重大矛盾,该诈骗行为未能得逞。
2024年12月10日,朱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金,构成诈骗罪;其伪造证据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六:伪造职业病诊断证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案
2022年,被告人汪某某在未患病情况下为享受尘肺病工伤待遇,通过中间人介绍,向他人支付16万元后获取了虚假的“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职业病诊断证明。汪某某以此通过原所在单位乐山市某煤业有限公司成功申请了工伤保险,并在2022年10月17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领取工伤待遇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他人办理虚假职业病证明书,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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